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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渊,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西电视台《法治最前线》点评嘉宾、《大家说法》主讲人,南宁电视台《新闻夜班》《电视问政》栏目法律点评嘉宾,曾受聘南宁市首届检察... 详细>>
律师姓名:李章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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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501201320201683
执业律所: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民族大道38-2号泰安大厦金座29层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如果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签订合同将要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大部分的公司都是按照法律来行事的,但是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劳动者签合同,这个时候的劳动者就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来维权了,那么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点是什么时候呢?
一、双倍工资的定性
工资系指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按照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劳动直接向其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分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其他合法的劳动收入,是劳动者用自己付出的劳动所换来的物质利益。而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的额外补偿,即双倍工资与工资的内涵及外延均有质的区别,其在性质上不宜认定为工资,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罚则。
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点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一年期间的限制。但是,所谓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应得的收入,体现的是按劳取酬原则,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倍工资,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用工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采取的惩罚性措施,究其性质不同于劳动报酬,因此,不能适用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的规定,即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或者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期间为一年。
三、双倍工资计算期间及法律时效
未签定劳动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对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容忍期限是一个月,最长的忍容忍期限是一年。超过一个月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后的连续11个月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强制性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前一种情形是一种连续性的整体事件,是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在一年内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无论是第2个月还是第12个月,其惩罚的措施和程度是一样的,因此,应当看作是违法期间的整体事件,不能分割为按月的单项事件。也就是说,只有当整体事件结束后才是法律时效起始时间。只要劳动者在受到一年的侵害结束后,在其后一年的任何时候都可以随时提起劳动仲裁。后一种情形则不然,对用人单位超过一年后仍然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不但视为已经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签定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对于拒不改正的仍然要处以双倍工资的惩罚,否则,就不会做出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
综上所述,双倍工资的定性并不是工资,而是对违反规定的公司进行处罚,而且关于劳动争议法律有规定仲裁前置,也就是只能先经过劳动仲裁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在劳动者知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的一年内,都可以向仲裁机关提起自己的诉求。以上就是“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点”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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